山东鲁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为庞某以你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食药监药罚告[2016]10号)及《听证告知书》(济食药监药听告[2016]10号)送达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你公司注册地址处无人办公,多次现场送达无果,邮寄送达无人接收,逾期未领被退回,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济)食药监药行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G区1316室,联系电话0531-66603655),逾期未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