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志民(公民身份证号:441424197810043772): 你于2016年2月至4月30日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创业花园33栋104号非医师行医一案,我局现已调查终结,拟对你依法作出:1、没收口腔治疗仪一台、牙模12个以及镊子、钳子等医疗器械共三盘;2、罚款人民币35000元。因我局采用直接及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宝卫医技罚告〔2016〕11-7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本机关取得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和是否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华清大道325号四楼 联系人:邹溢 电 话:0755-28020422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龙华新区) 2016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