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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16-05-10 13:37来源:www.dzpaper.com 作者:fz001 点击: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201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胁迫他人之间进行交易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行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201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胁迫他人之间进行交易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单市监听告字〔2015〕1364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鉴于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胁迫交易行为,本局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单市监行处字〔2016〕10089号)。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单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单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日

东营市东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东营亿宏眼镜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东营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现在已作为他用,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局药品股(电话:0546-8260006联系人:任惠娟)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到东营银行缴纳罚款,地址:东营区财政局办公大楼一楼。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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