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德力先生:
(责任编辑:fz001)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接受施高勇(以下简称“施先生”)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您与施先生之间合同纠纷事宜。前期,多次致函于您,您均拒收,为避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的影响,特公告如下: 据委托人向我们提供的材料来看,您于2014 年 1月22日向施先生出具欠《人力资源法规大全》330套书款,合计人民币 9.9 万元整(¥99000元)欠条一份。依据法律规定,欠款人应当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该款虽经施先生多次催要,您却至今不予偿还,您的拒不还款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侵害了施先生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我们郑重向您提出如下要求: 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请您将欠款本金人民币 9.9 万元给付施先生,如到期不予支付,应依 9.9 万为基数自2014年 1 月 22 日起至支付时止按年利率 24% 向施先生支付利息。 希望您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我们将依授权提起诉讼。请慎对之,以免诉累。 特此公告!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姚斌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