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 日陈延峰、崔传珍在《山东法制报》所刊登的《关于召开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实属违法之声明。为此我公司声明如下:
(责任编辑:fz001)1、陈延峰早已于2009年7月将其所持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予以转让,2010年8月17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决陈延峰转让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陈延峰已将股权转让,其已丧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2009年10月19日陈延峰又以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在《山东法制报》刊登通知,以召集人的身份召集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陈延峰、崔传珍在公司董事长王洪英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登报方式刊发通知,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议事规则,意在贬损公司形象。因此陈延峰、崔传珍的登报行为及由此实施的其他行为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特此声明 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