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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历下区82918609

时间:2016-07-17 22:41来源:www.dzpaper.com 作者:fz001 点击:
郑建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商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郑建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商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增亮:本院受理原告肖菊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作出(2015)市民催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山西庆榕烨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作出(2015)市民催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庆榕烨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恒安医药有限公司、济南旭奇经贸有限公司、曾庆军、曾庆升、闫春泉、于健、吴晓鲁: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山东恒安医药有限公司、济南旭奇经贸有限公司、曾庆军、曾庆升、闰春泉、于健、鲁孝福、吴晓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济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东福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东、张清华、山东阳谷县清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汤敏:本院受理原告宋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加福、赵凤玲: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决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涛、张德玉、高同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新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磊、李金虎、王佳:本院受理原告赵大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崔磊:本院受理原告韩春香与被告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健民:本院受理原告王增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金强:本院受理原告孙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蔡虹、武胜刚:本院受理原告李红磊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决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尚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亮诉你与被告林诚、唐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联盈房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辉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晓:本院受理(2015)市商初字第9号原告张锐诉山东坤德家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陡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已受理王方文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执行通知书内容: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依法承担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履行义务,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产报告令内容:如不按期履行义务,你应在公告期满后八日内报告财产。传票内容:你应在公告期满后第十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到本院417室接受询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刘成太、济南好娃娃快餐有限公司、张文、济南友诚衣帽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迎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天执恢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2015)天执恢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成太所有的济房权证历城字第135856、13585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1-2605号、2601号房产及被执行人张文所有的济房权证长字第020729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坐落于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273号1-602号房产。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山东健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济南航丰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4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2015年7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曙光、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诉你们、扈建国、米平、济宁东昌达贸易有限公司、王璟 、胡方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任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思忠、庞继艳:本院受理原告田春兰被告张思忠、庞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齐义刚、王翠花:本院受理原告邱骏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民初字第4204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义刚、王翠花共同偿还原告邱骏勇借款4万元。二、被告齐义刚、王翠花支付原告邱骏勇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6日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两项,均限被告齐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齐义刚、王翠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朱铄、魏丽、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卓艺包装有限公司、杨杰、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爱萍:本院受理原告陈斌诉被告朱铄(370702198202206236)、魏丽(371202199010275729)、山东赛尔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 卓艺包装 有限公司、杨杰(331002198301272517)、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爱萍(33100219821018254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程序、管辖)、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及证据等诉讼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里河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常建湘、刘玉兰:本院受理原告张焕明诉被告常建湘(37010519611123081X)刘玉兰(3703061962050800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田伟、李忠昌、公春荣、张珍: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田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0405.29元,合计140405.2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止)。二、被告田伟支付原告2014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上述一、二款项,均限被告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忠昌、公春荣、张珍对被告田伟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上述债务,在1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忠昌、公春荣、张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伟追偿。案件受理费3108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长山、田守亮、李振峰: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李长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7610.00元,合计6761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止)。二、被告李长山支付原告2014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上述一、二款项,均限被告李长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田守亮、李振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李长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芹、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王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2014年5月20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158332.26元。二、限被告王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借据利率月9.46500‰上浮50%)计付,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在45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被告王芹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王芹追偿。案件受理费8175元,由被告王芹、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董文兰、陈加敏、黄群山、马海泉: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董文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2014 年5 月 20日止 的利息、逾期利息124419.74元。二、限被告董文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借据利率月9.46500‰上浮50%)计付,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陈加敏、黄群山、马海泉在45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被告董文兰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黄群山、马海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董文兰追偿。案件受理费7667元,由被告董文兰、陈加敏、黄群山、马海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陈克华、陈加敏、刘士才、张玉环: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陈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2014 年5 月 20日止 的利息、逾期利息128583.78元。二、限被告陈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借据利率月9.46500‰上浮50%)计付,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陈加敏、刘士才、张玉环在45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被告陈克华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刘士才、张玉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陈克华追偿。案件受理费7729元,由被告陈克华、陈加敏、刘士才、张玉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夏文娟、陈加敏、刘士才、黄群山: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夏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2014 年5 月 20日止 的利息、逾期利息128562.91元。二、限被告夏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借据利率月9.46500‰上浮50%)计付,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陈加敏、刘士才、黄群山在45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被告夏文娟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刘士才、黄群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夏文娟追偿。案件受理费7729元,由被告夏文娟、陈加敏、刘士才、黄群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德勇、夏文娟、田腾飞、陈加福、王京利: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李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2014年5月20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64469.19元。二、限被告李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借据利率月9.4000‰上浮50%)计付,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夏文娟、田腾飞、陈加福、王京利在45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被告李德勇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文娟、田腾飞、陈加福、王京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李德勇追偿。案件受理费6767元,由被告李德勇、夏文娟、田腾飞、陈加福、王京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许西霞、马海泉、宗丽丽、任京利: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许西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2014 年5 月 20日止 的利息、逾期利息128585.76元。二、限被告许西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借据利率月9.46500‰上浮50%)计付,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马海泉、宗丽丽、任京利在45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被告支元翠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海泉、宗丽丽、任京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许西霞追偿。案件受理费7729元,由被告许西霞、马海泉、宗丽丽、任京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支元翠、许西霞、陈加福、夏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支元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至2014 年5 月 20日止 的利息、逾期利息40987.68元。二、限被告支元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借据利率月9.8400‰上浮50%)计付,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许西霞、陈加福、夏文娟在15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被告支元翠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西霞、陈加福、夏文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支元翠追偿。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支元翠、许西霞、陈加福、夏文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朱秀全、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朱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2014 年5 月 20日止 的利息、逾期利息128615.47元。二、限被告朱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借据利率月9.46500‰上浮50%)计付,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在45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被告朱秀全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朱秀全追偿。案件受理费7730元,由被告朱秀全、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马海泉、陈加敏、夏文娟、张玉环: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马海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2014 年5 月 20日止 的利息、逾期利息128562.91元。二、限被告马海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借据利率月9.46500‰上浮50%)计付,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陈加敏、夏文娟、张玉环在45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被告马海泉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夏文娟、张玉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马海泉追偿。案件受理费7729元,由被告马海泉、陈加敏、夏文娟、张玉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刘士才、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限被告刘士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至2014 年5 月 20日止 的利息、逾期利息128749.60元。二、限被告刘士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借据利率月9.46500‰上浮50%)计付,向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在450000元保证限额内对被告刘士才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刘士才追偿。案件受理费7732元,由被告刘士才、陈加敏、黄群山、夏文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陈立祥、陈加敏、马海泉、夏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陈立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28184.88元,合计428184.88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二、被告陈立祥支付原告2014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上述一、二款项,均限被告陈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加敏、马海泉、夏文娟对被告陈立祥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在4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马海泉、夏文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立祥追偿。案件受理费7723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崔同利、朱永敬、孙虎、高永军: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崔同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27850.68元,合计97850.68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4月20日)。二、被告崔同利支付原告2014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上述一、二款项,均限被告崔同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朱永敬、孙虎、高永军对被告崔同利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在10.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永敬、孙虎、高永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同利追偿。案件受理费2247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马超、王兴伦、支元波、赵书清: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马超偿还本金30 万元、利息124771.75元,共计424771.75元,2014年10月21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王兴伦、支元波、赵书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高洪发、陈加敏、宗丽丽、楼文刚: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高洪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28136.72元,合计428136.7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二、被告高洪发支付原告2014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三、被告陈加敏、宗丽丽、楼文刚对被告高洪发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在4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宗丽丽、楼文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洪发追偿。案件受理费7722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任京利、陈加敏、刘士才、黄群山: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任京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2682.30元,合计142682.3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二、被告任京利支付原告2014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三、被告陈加敏、刘士才、黄群山对被告任京利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在1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刘士才、黄群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京利追偿。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楼建明、陈加敏、刘士才、黄群山: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楼建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28528.99元,合计428528.9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二、被告楼建明支付原告2014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三、被告陈加敏、刘士才、黄群山对被告楼建明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在4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刘士才、黄群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楼建明追偿。案件受理费7728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楼文刚、陈加敏、马海泉、夏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楼文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28562.91元,合计428562.91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二、被告楼文刚支付原告2014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三、被告陈加敏、马海泉、夏文娟对被告楼文刚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上述债务,在 4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马海泉、夏文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楼文刚追偿。案件受理费7729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楼文亮、陈加敏、马海泉、夏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楼文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28613.30元,合计428613.3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二、被告楼文亮支付原告2014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上述一、二款项,均限被告楼文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加敏、马海泉、夏文娟对被告楼文亮所欠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上述债务,在4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马海泉、夏文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楼文亮追偿。案件受理费773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任京玉、陈加敏、刘士才、宗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任京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2536.40元,合计142536.4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月20日)。二、被告任京玉支付原告2014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上述一、二款项,均限被告任京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加敏、刘士才、宗丽丽对被告任京玉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在1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刘士才、宗丽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京玉追偿。如案件受理费3151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陈加福、陈加敏、宗丽丽、楼文刚: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陈加福偿还原告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28476.23元,合计428476.23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二、被告陈加福支付原告2014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上述一、二款项,均限被告陈加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加敏、宗丽丽、楼文刚对被告陈加福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在4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宗丽丽、楼文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加福追偿。案件受理费7727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吕传山、张新山、刘海磊: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吕传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5709.07元,合计145709.07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20日)。二、被告吕传山支付原告2014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上述一、二款项,均限被告吕传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张新山、刘海磊对被告吕传山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在1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新山、刘海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传山追偿。案件受理费3214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黄群山、陈加敏、高忠、陈立祥: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黄群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2717.86元,合计142717.86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月20日)。二、被告黄群山支付原告2014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上述一、二款项,均限被告黄群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加敏、高忠对被告黄群山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在1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加敏、高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群山追偿。四、驳回原告对被告陈立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28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慧:本院受理赵延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并抚养女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仲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学泉、张思明、李云: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王学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82247.79元,共计18247.7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止)。二、被告王学泉支付原告2014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上述一、二款项,均限被告王学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张思明、李云对被告王学泉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思明、李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学泉追偿。案件受理费3945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韩学洪、许西如、刘立善、刘洪山: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韩学洪偿还本金30万元、利息125123.32元,共计425123.32元,2015年1月21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许西如、刘立善、刘洪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11时0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秀新、张茂成、黄建、支应贞: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王秀新偿还本金30万元、利息148295.08元,共计448295.08元,2014年10月21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张茂成、黄建、支应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崔同财、唐忠才、唐忠利、崔士臣: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崔同财偿还本金7万元、利息34318.61元,共计104318.61元,2015年1月21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唐忠才、唐忠利、崔士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方军、李京凯、王润强: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方军偿还本金 19438.33元、利息7619.82元,共计27058.15元,2015年1月21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李京凯、王润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在祥、张元刚、季世新、李在龙: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李在祥偿还本金7万元、利息34301.85元,共计104301.85元,2014年11月20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张元刚、季世新、李在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元涛、王玉合、王峰、王元友: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王元涛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51596.48元,共计151596.48元,2014年11月20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王玉合、王峰、王元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刘存良、王元周、王诗峰、何山: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刘存良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45736.05元,共计145736.05元,2014年11月20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王元周、王诗峰、何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刘长明、刘存军、王诗峰、何山: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刘长明偿还本金99100元、利息46180.89元,共计145280.89元,2014年11月20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刘存军、王诗峰、何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杨明文、孙永生、李文勇、孙立才、韩其国: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杨明文偿还本金25万元、利息100154.40元,共计350154.40元,2015年1月20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孙永生、李文勇、孙立才、韩其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蔡吉海、范继红、陈国庆、李建强: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蔡吉海偿还本金8万元、利息34827.43元,共计114827.43元,2015年2月20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范继红、陈国庆、李建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孙茂章、高福旺、张来福、米荣江: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孙茂章偿还本金7万元、利息37736.83元,共计107736.83元,2015年1月20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高福旺、张来福、米荣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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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宗美、赵瑞鑫、闫福成、李宗忠、赵顺福、李勇: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李宗美、赵瑞鑫偿还本金30万元、利息166307.91元,共计466307.91元,2015年2月20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闰福成、李宗忠、赵顺福、李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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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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