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以来,平邑县公安局不断创新联系和服务群众方式,广搭联系平台,畅通服务渠道,切实拉近了警民距离,融洽了警民关系。
走进村居,“警民联络员”与群众连心攀亲。按照每个村居一名“警民联络员”的标准,自7月中旬开始,民警进村居活动在全县公安机关正式拉开序幕。“警民联络员”到群众床边炕头坐一坐,去田间感悟一把劳动的艰辛,在地头体验一身尘土两脚泥的生活,成为民警的必修课,既搭建了警民连心桥,拉近了警民距离,也使民警触及思想,心底受到深刻触动。 走进企业,“警企联络员”与企业结对共建。派驻“警企联络员”,开展了服务企业“四比四看”活动,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进一步改进和提升了服务水平,为全县科学跨越发展注入了新活力、新动力。“警企联络员”深入到企业,主动了解项目建设的进展状况和企业治安管理方面的需要,进行“平安十问”等调查,准确把握苗头性、预警性信息,积极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走进工地,“政策宣传员”化解矛盾护民权。自今年开始,推出了民警进工地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实现了预警在先、控制在先、防范在先的预期目标,赢得了群众的认可。以派出所为主体,通过民警走访、发放宣传单、开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延伸法制宣传触角。通过深入工地周边走访群众,向群众宣讲政策、补偿标准及安置措施,让群众心中有数,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处理问题。 走进社区,“治安指导员”夯实基础抓防范。大力加强警务室建设,并从工作导向上引导社区民警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安全防范上,明确要求社区民警要当好“治安指导员”,指导社区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提示治安防范重点,向居民传授安全防范常识。组建“夕阳红”、“红袖标”义务巡逻队,发起了“邻里守望保平安”的倡议,筑起社区安保的内部堡垒。【李庆东】
今年以来,平邑县公安局按照“主体、标准、管理、信息、公信”“五位一体”的要求,以规范执法为目标,以提升执法质量为重点,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突出抓好“三个创新”,在制度设计、监督考核、素质提升、机制保障等方面狠下工夫,全力打造平邑公安执法规范化“升级版”,有力推动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创新发展。
创新理念激发内生力顶层设计打造新引擎 为紧紧抓住最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年初,该局党委在组织执法工作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 9 条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针对执法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出台了 110 处警、案件办理、同步录音录像等各类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目标明确、权责清晰、 措施具体、 监督到位、 奖惩分明”的管理规范。 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方面面。为此,该局按照“全警抓、抓全警”的工作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意识,形成了全警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 通过各种刚性手段和硬性措施的强力推动,将执法规范化建设由“ 部门工作” 变为了“ 全局行为”,由“例行工作”变成了“超常任务”,由“单打独斗”转变为“全局互动”,确保执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成果。 今年以来,全局未发生任何应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案件;未发生一起行政败诉案件;涉警信访、投诉案件同比分别下降了21% 和35% 。 创新标准提升自控力规范运作树立高标杆 如何规范民警执法行为,防止“小毛病”引发“大问题”?如何整治执法突出问题,避免“坏习惯”形成“大过错”?如何创新执法标准,使“一般性要求”变为“突破性成果”?对此,该局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推动执法规范化升级,走出了一条特色化、本地化、标准化的法制建设新路子。 狠抓执法制度,形成规范执法“第一标准”。实行了局党委每周集体议案制度,建立了重特大、敏感性案件法制部门提前介入制度,还出台了36 项规章制度,紧盯重点执法环节和关键执法岗位,对法制工作强制入轨,全面规范。 狠抓执法考评,形成规范执法“第一要求”。为克服执法考评中一度存在的突击包装、临时应付的弊端,该局把执法考评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对案件的受理、取证和处理进行全过程跟踪、常态化监督,以此作为提升执法质量的“硬杠杆”。 狠抓案件回访,形成规范执法“第一抓手”。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即是关爱民警”的执法监督理念,在全市率先实行了案件督察回访制度,每季度一次回访案件当事人,从中查找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全力打造执法新形象。 通过制度强化事前预防,通过考评强化事中控制,通过回访强化事后跟踪,形成了环环相扣的“无缝隙”管理体系,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了执法的随意性,构建了上下联动、内外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锁链,使执法工作更加稳固地建立在良好的内部环境和有序的运作规程上。 今年以来,全县共接处警3680 余起,办理各类案件 1320余起,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1180余起,无一差错,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大幅提升。 创新机制增强保障力能力导向构建大格局 在打造执法规范化“ 升级版”过程中,局党委先后搭建了网上学法平台,开辟了网上法律学校,全面实施了网上集中教育训练和岗位自练相结合的长效练兵机制,同时积极鼓励民警参加自学考试、成人在职教育、国家司法考试,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在加强能力保障的基础上,还围绕“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突出实用”的建设要求,制订了执法办案场所功能分区改造标准,先后投资 2400 余万元,新建8 个派出所办公楼,改建 8 个派出所执法场所,扩建2 个局机关办案中心,并健全完善了相配套的制度和规范。 如今,一个规范、 高效、 科学、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正在形成,执法标准日益健全和完善,民警素质不断提升,执法保障坚强有力,广大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为推动全县公安工作的大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 【李庆东】
本报讯 为切实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压降街面犯罪和可防性案件,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自6月份以来,平邑县公安局结合当前治安实际,积极探索打击、预防、控制犯罪的新途径,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的呼声与诉求。
提高整体巡防效能。 针对辖区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超前谋划,精心部署,每天保证三分之二警力值班备勤,三分之一的警力开展街面巡逻,强化辖区社会面突发案件的打击与控制,突出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有效处置,做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及时。 提高实战技能训练。 组织全体民警分期分批进行学习培训,开展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保证训练时间和训练效果,提高民警依法使用单警装备、枪支、警棍、盾牌等武器警械的能力。 提高群防群治能力。 充分整合资源,把巡逻由单一的公安机关巡逻向社会治安力量延伸,组织指导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自防和区域联防,合理利用群防群治力量,组织开展对重点场所、地域的巡查防范。同时加强警种与警种之间,民警与群众之间的联动协作,确保各种巡控力量协同作战,提高巡逻防控工作的整体合力。【李庆东】
淄博展海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易丰海龙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于洪岐、李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14)淄民一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淄博鑫都建设实业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爱华诉你单位、桓台县马桥镇人民政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超越研磨有限公司、山东惠民超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盈辉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盛昊纸业有限公司、阮秀民、孙勇、曹忠:本院受理的你们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淄执字第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秀娟:本院受理上诉人于培英与被上诉人毕翠英,原审被告李秀娟、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审被告李秀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66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旭东:本院受理的夏秀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乳调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乳山市人民法院 王娟:本院受理丛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乳城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吴开然: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华诉你及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邑县人民法院 张丙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景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莞市兴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丢失,号码31300052/27032362,出票人中山市通快电气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17日,出票金额62377.13元,收款人佛山市顺德区千塑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青岛银行。申请人东莞市兴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绍兴县卓飞纺织品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丢失,号码30400051/21480900,出票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14日,出票金额5万元,收款人泰安市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申请人绍兴县卓飞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苏州清丰兴业塑胶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 张丢失,号码30700051/31231105,出票人青岛华瑞丰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9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6日,出票金额3万元,收款人青岛百瑞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人苏州清丰兴业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浩州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 张丢失,号码 31300052/27032899,出票人青岛雄风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6日,出票金额1万元,收款人青岛浩州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青岛银行。申请人青岛浩州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国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 张丢失,号码30700051/31364294,出票人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9日,出票金额5万元,收款人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人青岛国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裕成富通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丢失,号码30700051/31193068,出票人益和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4月29日,出票金额5万元,收款人青岛百瑞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人青岛裕成富通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银川汇金源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丢失,号码30300051/23505315,出票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30日,出票金额20万元,收款人山东金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人银川汇金源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晖:本院受理原告吴长亮诉你及董燕华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新旗志木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丢失,号码30700051/31220432,出票人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9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4日,出票金额10万元,收款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人青岛新旗志木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丢失,号码30200053/24713557,出票人青岛海德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0日,出票金额5万元,收款人青岛汇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人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 张丢失,号码30700051/31223555,出票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9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4日,出票金额100万元,收款人日照市龙门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申请人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高阳、李衍义、高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西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伟、李本荣、孙勋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西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凯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玉法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商初字第70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大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西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笑曦、青岛银海大宅门餐饮有限公司、青岛浩合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安郁春、张勇禄、郭光英、史进亮、青岛恩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安郁春、张勇禄、赵春艳、史进亮、青岛九千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宪青、青岛万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丰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汉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吴友洪、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王芳、李亭广:本院受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青岛三全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王芳、李亭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青岛三全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70220号民事裁定书(管辖)。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4)南商初字第70260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王芳、李亭广:本院受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青岛三全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王芳、李亭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王芳、李亭广:本院受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青岛三全木业有限公司、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王芳、李亭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青岛三全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商初字第70220号民事裁定书(管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黄聿君、张崇慧、陈玉美、高翠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黄聿君、被告张崇慧、被告陈玉美、被告高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4)南商初字第70260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崇慧、陈玉美、张朋、黄聿君、高翠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张崇慧、被告陈玉美、被告张朋、被告黄聿君、被告高翠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4)南商初字第70261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衡青莲:本院受理原告张培昌诉被告衡青莲、丁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字第70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倩、邵明尧: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宋倩、邵明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大磊、孙小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徐大磊、孙小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丽、庄严: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赵丽、庄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韩松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韩松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梁国修、王桂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梁国修、王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梁国修、王桂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梁国修、王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珺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赵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玉玲、高见群: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高玉玲、高见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保红、高玲群: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李保红、高玲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嫣、刘海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刘嫣、刘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嫣、刘海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刘嫣、刘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南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薛家胜(身份证号:370105197302063318):本院受理原告赵佳佳诉被告王涛、薛家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于秀敏申请宣告王宁死亡一案,经查:王宁,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小区北区37号楼4 单 元 3 0 1 室 ,身 份 证 号 码 :370102197004012978,于2005年10月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王宁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戴宏海: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伟东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陈军、魏树福:本院受理原告魏崇萱诉被告陈军(370104196312100011)、魏树福(3701051982042855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及证据等诉讼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里河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永国、宋来龙、张爱民:本院受理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市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2014)市商初字第1557-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殷中林、肖祁、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殷中林、肖祁、山东中泉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姚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秀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双方生育女由原告抚养,由你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张延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素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给付铁锤款52581元,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济南泰鹏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启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你向其支付劳务费74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刘建国、马道玲、马静、王明英、济南同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马道花及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265-1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朱海滨、刘迓炜、陈壮、刘巧梅、赵娜:本院受理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要求朱海滨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其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遥墙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张利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刚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5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因丢失由北京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6309676;出票人为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佳怡城市配送有限公司;背书人青岛海信日立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 2015年 01月29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29日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杨振福(身份证号410224197007203231)、刘艳丽(身份证号410224197002130344):本院受理原告盛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要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换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被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高守芹、张成刚、李天永、刘桂红、济南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董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高守芹、张成刚、李天永、刘桂红、济南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董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张兰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证据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第六十日视为送达。案件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三日16: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郭涛、济南三川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松杰诉你们及第三人孙其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宋小杰、王龙、吴雷、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宋晓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青年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山东青年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姚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陈学华、侯立双: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万乘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学华、侯立双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历执恢字第126号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陈学华名下鲁A336X0号标致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官长廷、济南益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韩顺财等人与官长廷、济南益恺物流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需对官长廷所有的挂靠在济南益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D6722号重型货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办理评估、拍卖事宜,逾期视为放弃权力。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罗长峰: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和罗长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市商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永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张立刚、潘桂琴、潘军、李学峰、王建中、张素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你们的(2015)济商初字第28号、29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济商初字第28号、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楼建春、陈加敏、李芹、陈立勇: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楼建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0万元。二、被告楼建春支付原告截至2014年5月20日利息173228.35元。三、被告楼建春自2014年5月2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475‰另行支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四、被告陈加敏对上述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对联被告李芹、陈立勇的诉讼请求。上述给付,限被告楼建春、陈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马守增、陈加敏、黄群山、张玉环: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守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马守增支付原告截至2014年5月20日利息128528.99元。三、被告马守增自2014年5月2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1975‰另行支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四、被告陈加敏、黄群山、张玉环对上述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朱振国、毕玉海、吴吉星、张京利: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朱振国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165485.75元,共计465485.75元。2015年1月21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毕玉海、吴吉星、张京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马孝忠、马孝永、付超: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马孝忠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10113.34元,共计40113.34元。2014年3月21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王冲、李吉法、胡振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陈立民、许西霞、陈剑波、陈剑锋: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立民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二、被告陈立民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5339.16元(计算至2014年1月20日),2014年1月21日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许西霞、陈剑波、陈剑锋在最高额1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西霞、陈剑波、陈剑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立民追偿。上述所判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邢军、陈立祥、高忠、陈加敏: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邢军偿还原告借款48619.85元。二、被告邢军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5663.17元(计算至2014年1月20日),2014年1月21日至判决书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陈立祥、高忠、陈加敏在最高额1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立祥、高忠、陈加敏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邢军追偿。上述所判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小麦、李良、李景华、陈恒利: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小麦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二、被告李小麦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8234.18元(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2013年11月21日至判决书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李良、李景华、陈恒利在最高额1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良、李景华、陈恒利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李小麦追偿。上述所判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杨希才、杨大利、孙永法、李文刚: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杨希才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53512.99元,共计153512.99元,2014年11月21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杨大利、孙永法、李文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李善国、王冲、李吉法、胡振国: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李善国偿还本金 10万元及利息42064.29元,共计142064.29元。2014年10月21日后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王冲、李吉法、胡振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8日下午14时0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杨金荣、李君霞: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杨颖祖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市商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史曾禄、史秀荣、马吉勇: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市商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全良、赵宝军、邓红霞: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市商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蒋奇: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舜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航宇科技有限公司、蒋奇合同纠纷一案[(2015)济商初字第5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派丽特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龙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派丽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济商初字第7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3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腾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允瑞与被告吴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姚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长水(身份证号372527198106046031)、李玉芳(身份证号370784198308147822)、济南圣美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赵长水、李玉芳的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赵长水、李玉芳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要求被告济南圣美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换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审理及执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夏文娟、陈剑峰、陈加福、王祥、许西霞、刘士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历城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夏文娟、陈剑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883.53元。二、被告夏文娟、陈剑峰支付原告截至 2013年 12月 27日的利息2352.11元、罚息23961.14元。三、被告夏文娟、陈剑峰以42883.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76% 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被告夏文娟、陈剑峰以2352.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76%,支付原告利息,自2013年12月28日真情以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五、被告陈加福、王祥、许西霞、刘士才对上述所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给付均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军、匡少春、迟增花: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历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永巍工贸有限公司、樊永江、刘美英: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历商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成凡:本院受理原告滕培华诉被告刘和友、王成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滕培华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980元、车辆使用中断期间造成的替代性交通费1000元、营运损失13697.57元、停车费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王春福、曲瑞花:本院受理原告王明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查找不到你们,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莱州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共同偿还原告王明洪借款100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杨建勋、杨春庆、宋伟:本院受理原告唐广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杨建勋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杨春庆、宋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莱州郭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刘晓娜:本院受理原告宋召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柞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曲常斌:本院受理原告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莱州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杨建勋、李秋芬:本院受理原告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莱州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爱国: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刘岩、李秀平:本院受理原告唐广斌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莱州金民初字5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二人与孙军平连带偿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兴秀: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招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招远市人民法院 曲德舜: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君与你、王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你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张秀君要求你偿还借款11000元整及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秦树朋、生梅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赵晓林、赵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孙伟:本院受理原告王世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莱州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偿还原告王世飞借款人民币160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盛芳文: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李志东、张英连、李志刚、李兵、王京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杨大鹤:本院受理原告孙素香诉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柞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芳:本院受理原告刘守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驿道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刘伟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冬晓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莱州金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与你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你给付抚养费每月3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孙明鑫:本院受理原告王学俊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莱州市山普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春日不锈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莱州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张世君: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军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孙伟、孙春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莱州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孙伟、孙春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莱州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姜东良: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冬文与你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招远市宏远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27020元。现向你送达招宏评字(2015)第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招远市人民法院 招远市康达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刘金翠、康德芹:本院受理原告王增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招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王珊珊、姜文平、于洪东、姜波: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远市人民法院 孙桂亭、王桂菊、孙绍剑、刘江善、孙桂玉、董维祥;吕秀娥、欧阳春海、欧阳春彬、秦秀民、董传芳、滕少远、吕希兰、欧阳春明: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陈峰、付冬力、郭永强、温旭政、秦峰凌、史永道、王建林、王少鹏、李伟;陈茂展、姬桂燕、陈殿宝;孙国东、温阳: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吕文宝;刘辉、王鹏、赵海洋、刘国才、刘文;陈琳、周彦、张福强;徐建胜、于雄亭: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李振兴、王作城、盛团章;刘春波、刘宝平(刘宝萍)、刘宝敏;刘青善(刘清善)、刘盛卫;徐明成、李晓伟:本院受理原告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招远市人民法院 烟台旭萍服装有限公司、常珍萍、杨积福: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福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崔浩良(身份证号370628198207210718):本院受理原告王彩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王建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莱州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徐菊平、杜奉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莱州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王旭春:本院受理原告吴东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寇丕尧:本院受理原告吴东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李云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敏诉你与被告邱淑茗、第三人林世宽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孙洪信:本院受理原告潘志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4)莱州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周立波:本院受理原告崔新波与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姜显太:本院执行的王宝军与你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莱州执字第7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给付王宝军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79673.44元。(2)交付执行费1100元。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莱州市人民法院 滕娟、王春光: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莱州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赵秋兰: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驿道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州市人民法院 赵冠军、赵金英、曲召涛、杨明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董金博、武宝华、马洪金、卞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州市人民法院 贾殿祥、牛春荣、曲鹏、贾康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贾殿祥、牛春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6450元,被告曲鹏、贾康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城区小额债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高云龙:本院受理原告方晓峰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8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赔偿原告24390.5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城区小额债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莱州市涌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单位偿还原告垫付款1265322.33元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