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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山东法制报济宁法院公告电子版82918609

时间:2018-08-14 22:18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8月14日山东法制报济宁法院公告电子版82918609
 殷刘涛:本院受理原告周庆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种衍允:本院受理原告种道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826 民初 22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 (2018)鲁0826 民初 220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遇法定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微山县人民法院

    吕祥祥:本院受理原告徐保石诉你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王孝花: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欢城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锦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盛鑫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金坤建材有限公司、微山县建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班昌波、张宏娟: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山东盛鑫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丰顺物资有限公司、王志生、陈美侠: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丰顺物资有限公司、微山县金坤建材有限公司、微山县建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盛鑫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张英、朱耿柱、张美航、孙庆美、班昌波、张宏娟:本院受理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苏召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812 民初112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孟现辉、王换玲、孟宪军、姜平者、孟宪军、贾配配: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 18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秦红涛、王志霞、秦宏东、蒙青梅、秦涛、付美英、郭猛、张漫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18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唐勇、朱明玉、高增远、张相芹: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案(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 1912 号、(2018)鲁 0883 民初19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汤鹏、孔祥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0883 民初 1928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黄开清、葛继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0883 民初 1908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孟令庚、刘桂菊、王夫强、魏灿洪、姜莹、贺红光、韩强、孙满华、孔庆秋、贺金刚: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 案(案号:(2018)鲁0883 民初 1756 号、(2018)鲁0883 民初 1862 号、(2018)鲁 0883 民初 1860 号、(2018)鲁 0883 民初 1859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刘芳、刘欢欢、刘侦、孟祥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18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郡、白保平、时培明、杨柳、赵辉、居帝帝: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27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朔、杜晨、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 2867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周传路、高香荣、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 2860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孙军、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 2859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孔国兵、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 28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黄俊、于松霞、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 2868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屈宏、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 2866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久妮、魏巍、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 2856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任显玉、刘燕红、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 2861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厚魁、秦士云、张怀龙、孔凡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28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屈凡锋、吴宪梅、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鲁 0883 民初 2858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王运德、骆玉霞:本院受理原告黄福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8 年 8 月6日刊登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 0503 民初1304 号程龙芬诉张继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的公告时间“上午 14 时 00 分”更改为“下午14 时 00 分”。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沂水夏蔚法律服务所 不慎遗失执业证书,号码为215281211780,现声明挂失作废。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春蕾 不慎丢失律师执业资格证,证号:13702201611741355 ,流水号:流水号:10818981,声明挂失作废。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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