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董寿坤: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英、董寿坤、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邓帅、王钰: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邓帅、王钰、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苟秀萍、邓卫国: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苟秀萍、邓卫国、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邓永涛: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邓永涛、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8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宫志勇、马春霞: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宫志勇、马春霞、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杰伟、张方钰: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杰伟、张方钰、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高蕾、董美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高蕾、董美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高攀晓、陈美玉: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高攀晓、陈美玉、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陶杰、胥荣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陶杰、胥荣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林江、任军民: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林江、任军民、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扈炳文: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扈炳文、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8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宋璐超: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宋璐超、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8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宫金涛、盖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宫金涛、盖雪梅、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朱银龙、邱翠翠: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朱银龙、邱翠翠、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隋艳清、张文娣: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隋艳清、张文娣、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于朋飞、张群群: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于朋飞、张群群、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6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郭术红、柳清山: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郭术红、柳清山、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马用军、孟桂菊: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马用军、孟桂菊、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志远、刘学敏: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志远、刘学敏、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孙新成、王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孙新成、王海燕、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英平、方晓青: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英平、方晓青、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年7月20日 隋小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隋小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488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玉平、朱胜涛: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玉平、朱胜涛、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76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崔国洋、张芹: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崔国洋、张芹、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476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于汉盛、邵双双: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于汉盛、邵双双、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485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田克志、胡玉萍: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田克志、胡玉萍、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77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姜梦梦: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姜梦梦、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488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朱元亮、朱廷秀: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朱元亮、朱廷秀、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77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陈晓凯: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陈晓凯、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489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慧: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慧、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48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白春尧、刘新红: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白春尧、刘新红、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77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军成: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军成、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489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新奇、刘晓雯: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新奇、刘晓雯、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77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祥福、焦敏: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祥福、焦敏、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477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别照先、曲砚中: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别照先、曲砚中、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78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闫兵: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闫兵、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48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成格: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成格、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4898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鲍克友、陈伟丽: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鲍克友、陈伟丽、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 478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鹏、王雪: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鹏、王雪、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478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述转、张广云: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述转、张广云、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78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鞠向红、孙增江: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鞠向红、孙增江、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79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姜海森、曲玉梅: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姜海森、曲玉梅、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79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沈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沈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490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邹美英: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邹美英、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489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崔焕伟: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崔焕伟、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4900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苏义岩、孙传菊: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苏义岩、孙传菊、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79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赵成奎、刘学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成奎、刘学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80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启荣、王成建: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启荣、王成建、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80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葛贵生、纪睦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葛贵生、纪睦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480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伟东、矫卫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伟东、矫卫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4810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董水强、李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董水强、李雪梅、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481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陈燕、杨相胜: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陈燕、杨相胜、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481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段秀强: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段秀强、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490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斌、李晓蕾: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斌、李晓蕾、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481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坤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坤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490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增斌、李学春: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增斌、李学春、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81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彭玉清、柳吉秀: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彭玉清、柳吉秀、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81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周春梅、李洪宝: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周春梅、李洪宝、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818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培亮、徐萍: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培亮、徐萍、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482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建敏、费秋月: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建敏、费秋月、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482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黄鑫、张志霞: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黄鑫、张志霞、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4828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爱军、王凤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爱军、王凤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83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元庆、蔡爱萍: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元庆、蔡爱萍、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83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宗如强、王翠枝: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宗如强、王翠枝、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83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于俊松、王书环: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于俊松、王书环、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483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董艳霞、张艳兵: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董艳霞、张艳兵、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4838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峰青、陈珍珍: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峰青、陈珍珍、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4839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董斌、孙娟娟: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董斌、孙娟娟、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4840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徐振东、王迎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徐振东、王迎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4843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祝洪洋、丁玲: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祝洪洋、丁玲、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484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增光、胡胜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增光、胡胜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4846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付春雨、张明霞: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付春雨、张明霞、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4847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郝青青、方俊正: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郝青青、方俊正、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848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杨雪、金洪岩: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杨雪、金洪岩、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102民初字第 4850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 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马莉娜、殷培龙: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马莉娜、殷培龙、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85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东鹏、杨慧慧: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东鹏、杨慧慧、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 民初字第 485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陈昌坤、王文双: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陈昌坤、王文双、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4854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 遇节假日顺延 )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陈海英、夏鲁峰: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陈海英、夏鲁峰、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鲁 0102 民初字第 4855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 ( 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00 分 ( 遇节假日顺延 )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武玉明 :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遇节假日顺延 ) 上午 9:00 在本院二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鲁 1302 民初 3391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文飞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鲁 1302 民初 4259 号民初判决书,判决你们偿付原告劳务费 11933 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继亮: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鲁1302 民初 336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齐:本院受理原告王思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126000 元及利息;二、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兰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鄢晓纯: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新、李德清诉你、 荣成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鲁 1082 民初 6797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人和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成市人民法院 黄冠:本院审理的梅翠花诉黄冠健康权纠纷一案,合议庭移交梅翠花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限进行司法鉴定,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1722 技 103 号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三楼拍卖厅选择专业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专业机构的选择和对外委托的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周继胜: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周继胜、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8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辛培泉、张玉焕: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辛培泉、张玉焕、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周传红: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周传红、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8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永峰、张燕: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永峰、张燕、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王振峰、白玉苏: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王振峰、白玉苏、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大彦、韦兴刚: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大彦、韦兴刚、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道坤、白林红: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道坤、白林红、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于宗伟、欧阳小妮: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于宗伟、欧阳小妮、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韩瑞: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韩瑞、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金涛、杨艳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金涛、杨艳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刘鹏、侯绪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鹏、侯绪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颜冬梅、王鹏: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颜冬梅、王鹏、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宁丽、胡宝义: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宁丽、胡宝义、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锋、刘西菊: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锋、刘西菊、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朱勇: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朱勇、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8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徐爱光、孙秀云: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徐爱光、孙秀云、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丁康、姜风华: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丁康、姜风华、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道强、王爱英: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道强、王爱英、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昀璁所持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710201610387119,流水号:10753741)不慎遗失,现声明挂失作废。 么桂超、刘春立: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么桂超、刘春立、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张梅、于东洋: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张梅、于东洋、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李法才、任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法才、任金荣、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武海朋、尤琳琳: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武海朋、尤琳琳、青岛慧优众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慧优众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字第47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