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忠、刘爱梅、封术军、王桂军、卢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忠、刘爱梅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46 196.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桂忠、刘爱梅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向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三、被告王桂军、封术军、卢永胜对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桂忠、刘爱梅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322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824元,由被告王桂忠、刘爱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封术军、陈玉玲、王桂忠、王桂军、卢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封术军、陈玉玲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69 276.7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封术军、陈玉玲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向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三、被告王桂忠、王桂军、卢永胜对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封术军、陈玉玲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368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286元,由被告封术军、陈玉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桂军、陈玉云、卢永胜、封术军、王桂忠: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军、陈玉云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85 857.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桂军、陈玉云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向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三、被告封术军、卢永胜、王桂忠对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桂军、陈玉云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401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618元,由被告王桂军、陈玉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牟海明、邱惠芝、沈怀文、苏瑞华:本院受理原告姜美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43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华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润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亿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洪宝、李秀芹、刘洪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亿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华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润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文玉、刘翠香: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史光辉、寇明霞、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4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于春梅、张庆华、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代慧慧、王爱彬、潍坊中房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冯小华、戚小灵、王昌: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次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姜官杰、王亭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次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文岭、于成帅、曹艳辉、杨立军、张玉玉: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管金辉: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明洁: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吕卫华、李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尹玉锐、张宁: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文秀、魏世超: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时创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刘保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邱美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沈阳、张真真、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7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海汇佳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赵桂刚、姜爱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清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王乃英、牟德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清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王乃英、牟德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清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牟哲盈、郑赟、王乃英、牟德洋、韩振洲、王乃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洪福、岳瑞芝、昌乐恒信胶合板厂:本院受理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昌乐县江源纺织有限公司、潍坊龙泉珠宝有限公司、郝德宝、张丽云、郝迎新、刘强、马俊芝、王建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福杰:本院受理原告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显平、臧洪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侯燕、嵇克忠、潍坊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兴成、徐寿芳、王士东、张乐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江波、王秀玲、王安洪、于世香、王学龙、滕会芹: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冯廷中、王晓霞:本院受理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高密市龙腾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益林窗业有限公司、王玉泉、郭爱萍、孟兆义、栾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辛学、辛延莉: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行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扈晓红:本院受理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伟、焦雪:本院受理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君胜、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赵君胜、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69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邱国辉、王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邱国辉、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1284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杨连照、单纪梅: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市汇达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被告潍坊海丰盐化有限公司、潍坊海泰化工有限公司、潍坊丰泰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李林: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鲁0705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马修飞、曹凤霞:本院受理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凯、徐娜娜、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凯润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全营、毕岩君: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胥军: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赵岩: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兴英: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爱萍: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鞠培勇、鞠修科、王汝彩:本院受理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鹿军、凌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秦献忠、郎新玲:本院受理潍坊市奎文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建卫、温馨、潍坊俊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潍坊市奎文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谭进华、王泰艳、于钦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奎文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王秀东、王秀钢: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潍坊新樱桃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利、王秀东: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2017)鲁0705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东翔物流有限公司、王秀东、王秀钢: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泽敏、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华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玉琛、山东鲁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勇所持律师执业资格证不慎丢失,执业证号13706201110742662,流水号:10463199,声明挂失作废。 潍坊君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孝磊、郭楠楠、潍坊市天昱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陈文丽、吴健、陈金芝、杜美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15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网络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