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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7日山东法制报法院公告查询053182918609

时间:2018-03-07 21:57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孙颖,王士峰,王荣艳 ,李玉梅 ,王士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孙颖,王士峰,王荣艳 ,李玉梅 ,王士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微山欢城运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瑞康医药(枣庄)有限公司(原山东药海医药有限公司)、满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济南西林叉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404 民初 138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颜井亮: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传军、颜井亮、原审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4 民终 122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江:本院受理姚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203 执62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公告内容如下:向申请执行人姚勇支付欠款 40800 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朱江:本院受理姚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泰和平价评字【2018】莱 0101 号价格评估报告。公告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朱江名下所有的鲁 S76297号车辆评估价格为 47095.00 元,如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本评估报告五日内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黄瑞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传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 1203 民初135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4:4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辛继军、刘纯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靖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鲁1203 民初 76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辛继军、刘纯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靖宇诉你们及房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鲁1203 民初 77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冯传雷:本院受理原告冯学臣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鲁 1425 民初 3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宣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冯传雷:本院受理原告冯明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鲁 1425 民初 3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宣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冯传雷:本院受理原告冯学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鲁 1425 民初 3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宣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徐力明:本院受理原告谢卓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425 民初 398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于洪亮、姜益炳、姜文凯: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盛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姜义国、姜岭兴、姜辉兴: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盛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姜文凯、于洪亮、姜益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盛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姜益炳、姜文凯、于洪亮: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5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盛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于景谊:本院受理原告刘昭晖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 2018年 5 月 7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倪国晓:本院受理原告井东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宝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刘仁忠: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先信、代振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仁忠赡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427 执字 72 号民事裁定书、结案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

    夏津县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解同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夏津县人民法院

    张春英:本院受理原告王思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鲁1427 民初 237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新盛店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苏立:本院受理原告张殿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鲁 1427 民初 15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新盛店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崔巍:上诉人刘合德、姜俊连与你及被上诉人马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刘合德、姜俊连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年1425 民初 527 号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鲁 14民终 25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沛元:本院受理杨传强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鲁 1424 民初 85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424 执 117 号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到庭传票。限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临邑县人民法院

    尹兆勇、周素华:本院受理原告成学鹏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邹平县人民法院

    一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一松肥业有限公司、山东一松生化有限公司、山东禾鑫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孙亦松、刘晓英、黄柱: 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鲁 1602 民初268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顺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星民、滨州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山东铂焱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聂保庄、房双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再审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惠民森邦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惠民神华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鲁 1602 民初 340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王兴涛、王国庆、周亮:本院受理原告李炳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1603 民初 89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元云: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冷文: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柳彦君: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春梅: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宁延庆: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晓东: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尚伟: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志强: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桂兰: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季海双: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喜忠: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罗海建: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立军: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忠林: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玉凤: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敏聪:本院对烟台市容大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阳青、刘善成:本院受理原告程显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1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孙阳青、刘善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程显玲借款本金841800元、利息220414元(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违约金210000元共计1272214元,并支付以84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 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22370元,由被告孙阳青、刘善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纪敏:本院受理原告程显品诉你及于华忠、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军、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诉请:判令被告于华忠、烟台天顺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34258元;判令被告纪敏、王海军、莱阳建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令被告于华忠、烟台天顺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25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280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门见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期间的逾期利息8000元,合计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840元,合计1090元由你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石磊、吕学红:申请人何正来与被执行人石磊、吕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执行庭委托对被执行人吕学红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583号2幢2单元501号房产及房屋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申请人、被执行人到场参与,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院定于2018年5月14日8时3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法医室(213)选择鉴定机构,届时不在不影响鉴定机构的选择;并定于2018年5月16日9时00分到该房产处勘验房产,届时请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该房产处等候并配合现场勘验,届时不到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四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13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市四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欠款733124元。二、被告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市四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欠款中未履行部分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滞纳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烟台市四方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0元。四、上述一、二、三项,被告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581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7271元由被告烟台市永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孙玉秀与被告杨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1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孙玉秀与被告杨军离婚。二、婚生子杨宵宇由原告孙玉秀抚养教育。”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白玉杰:本院受理宋福晓诉你、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宝芝: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鲁0705民初41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雪勇:本院受理原告袁训华诉被告王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池和浪、王秀军、烟台华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9400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池和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789.49元、利息33077.93元(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同时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被告池和浪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由被告王秀军、烟台华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负担342元,由被告池和浪负担1722元。由被告王秀军、烟台华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军、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7255.8元、利息51037.74元、分期手续费107800元(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被告王军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77元,由原告负担121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10467元。同时由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与被告李岩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32151.91元及利息17031.07元、罚息7750.88元(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同时自2017年4月18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三、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莱州市城区光州东路306号金辉花园3幢1-东2号小房,1-301室房产一套(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02290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希春、黄性玲、张宏伟、张玉杰:本院受理原告张传信诉被告孙希春、黄性玲、张宏伟、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师青博、邱文红、孙亚林、鲁振芳、蒋周扬: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师青博、邱文红、孙亚林、鲁振芳、蒋周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韩占武、李杰兰、张星泉、曲其超、申兴龙、边艳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占武、李杰兰、张星泉、曲其超、申兴龙、边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峰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永安支行转账支票1张(支票号码为4020372012667198,票面金额为556658.96元,付款人山东富通管桩有限公司,收款人陈峰)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17)鲁0521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陈峰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王增艳:申请人辛晨、刘腾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于华忠、纪敏、于杰、于华涛、纪风奎、烟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天耀置业有限公司、耿维玲、王增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庭委托对被执行人王增艳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6号2207号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申请人、被执行人到场参与,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院定于2018年5月21日8时3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法医室(213)选择鉴定机构,届时不到不影响鉴定机构的选择;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10时30分按到该房产处勘验该房产,届时请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该房产处等候并配合现场勘验,届时不到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张志慧:申请人烟台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庭委托对被执行人张志慧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山海南路111号中铁逸都2号楼一单元903号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申请人、被执行人到场参与,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本院定于2018年5月21日8时3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法医室(213)选择鉴定机构,届时不到不影响鉴定机构的选择;并定于2018年5月21日10时00分按到该房产处勘验该房产,届时请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该房产处等候并配合现场勘验,届时不到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单县金鑫车业有限公司、单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刘勇、韩秀真、刘永东、张艳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单县金鑫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 976 182.89元及利息,被告单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刘勇、韩秀真、刘永东、张艳杰对上述借款本息在300万元限额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72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陈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桃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丁长彬、韩秀真、张艳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9日16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李建立: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尊平、郭功,单衍库、盛尊平,单衍凤、张新全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8年5月9日10时,15时30分及5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三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刘忠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晓瑜、马超,谢强、张震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8年5月10日9时和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二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许梦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实、司士伟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陈保运:本院受理原告荣瑞波诉被告陈保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172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县人民法院

    贺加:本院受理原告周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牡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枣庄高新区鑫城建筑设备租赁站:本院受理原告枣庄恒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之诉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姚静:本院受理原告张延科、胡述霞与被告王尚君、姚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403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顺翔商贸有限公司,种莉,田雷,钟士平,李运平,种道玉,汪庆荣,范培培,田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华昌物资有限公司枣庄市弘阳木业有限公司张家强高霞张旗李科美张家稳龚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思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枣庄恒源运输有限公司,李靖,马士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王炳英: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被告王炳英(反诉被告)、枣庄利贞泰永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40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王维平、刘福花、高明、李秀秀、张俊峰、张秀花、枣庄亿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被告王维平、刘福花、高明、李秀秀、张俊峰、张秀花、枣庄亿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40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承租人:李建勇,地址:济南市天桥区纺织街16号楼7单元602号,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号为天东字第3068号的房本丢失,声明挂失。

    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河邦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702201310959725,流水号:10755367,声明挂失。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子集支行协理员房祥军,丢失委托存款收据一份一式三联,编号:A0785168,声明作废。  

    潍坊富盟物流有限公司、潍坊洋甬经贸有限公司、傅志军、杨勇、王秀娟、潘玮: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委托山东求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潍坊洋甬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城区安顺路5432号日月星晨4号综合楼内28套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现已作出鲁求实评字[2017]字第B0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屋价值7560381元,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房产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资产。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王兴涛:本院受理原告李炳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鲁 1603 民初 92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王海波: 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鲁 16 民终 43 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否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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