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2018年2月5日法院公告2018年02月8日8 11:11 山东法制报
姜魏、史春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姜魏、史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姜魏立即偿还原告全部贷款本金236995.81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至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为11555.06元,罚息为605.37元);2、判令被告史春英对被告姜魏在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姜魏、史春英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安泰路11号2-2-602户房屋拍卖、变卖等变现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8年02月14日14 11:08 山东法制报
潍坊荣钰经贸有限公司、潍坊窦氏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杨秀珍、窦在起:本院受理原告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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