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圣凯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裕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分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已代收的货款1560786元及自 2016 年7月 20 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fz001)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虎: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解除原告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芝罘分公司与被告李虎签订的鲁 F14578 号车的挂靠合同,确认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并责令被告限期将该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 元。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桃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烟台旻 源商贸有限公司、栖霞市得邦石材有限公司、张绍松、孙圆圆: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602民初4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被告烟台桃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经本院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170819.77 元及利息 85707.28元(利息计算至 2015年 10月21日),同时自 2015年 10月22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三、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张绍松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德润街 3号内 18 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231299 号)在经本院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仍由被告烟台桃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由被告烟台旻 源商贸有限公司、栖霞市得邦石材有限公司及张绍松、孙圆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09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烟台桃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烟台桃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其 21109 元,由被告烟台旻 源商贸有限公司、栖霞市得邦石材有限公司及张绍松、孙圆圆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翠凤、矫永先、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判令李翠凤、矫永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4241元、支付利息 31626.39 元、费用37373.98元(暂计至 2016年 7月18日),同时从 2016年 7月 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费用给原告。由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建亭、辛明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嵩杰、陈桂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玲: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卓洋粮油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粮油款 28750 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粮油款全部偿清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玲: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芝罘区希芹粮油店、郭希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粮油款1789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粮油款全部偿清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澳德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吉祥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志林: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烟台澳德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81000元,利息、复利 134046.66 元(暂计至2016年 8 月20日),从 2016年8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复利;被告烟台市吉祥防水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志林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莱州市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莱州市东岳石业有限公司、任瑞泽、任明智、张爱珍、刘志超、王艳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莱州市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6600000 元,利息、复利 319113.30元(暂计至2016 年 8 月 20日),从 2016年8月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复利;由被告莱州市东岳石业有限公司、任瑞泽、任明智、张爱珍、刘志超、王艳芳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苗嵩林、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许维彦,被上诉人苗嵩林、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5民终1348号案件的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8 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德达家具有限公司、曹海霞、山东正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盛岩:本院受理上诉人崔广田、胜辉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合、原审被告东营德达家具有限公司、曹海霞、山东正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盛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5 民终1382号案件的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8 时 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艳荣、王朝忠、燕志国: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营市百川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艳秋、李艳荣、王朝忠、原审被告燕志磊、燕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5民终 1384 号案件的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 13 时 4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国栋、李丽:本院受理上诉人陈花、石强与被上诉人马霞、曹国栋、李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5 民终1381 号案件的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08时 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薄其利、薄纯荣: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延芳、刘海彬与被上诉人薄其利、薄纯荣、程延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5 民终 1386 号案件的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13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慧青: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营市铜墙铁壁商贸有限公司与你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 05 民特 69 号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 08 点 4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均:本院受理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02 民初120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王长河: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及薛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 点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王海英、孙滨:本院于2013年 4 月 19 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改香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滨、王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东执字第 832 号房屋过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刘丕健:本院受理原告刁永刚诉被告刘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502 民初 192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刘丕健: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刘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02民初192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徐富文:本院受理原告崔爱梅诉被告徐富文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02民初212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林克成、刘刚、张帅:本院受理原告梁龙春诉被告林克成、刘刚、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辛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孙浩:本院受理原告郭凯凯诉被告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辛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董冬冬:本院受理原告郭凯凯诉被告董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00 分在本院辛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王新兵:本院受理原告郭凯凯诉被告王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00 分在本院辛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