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将对你们享有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02民初3854号、执行案号为(2019)鲁0602执629 号中借款本金:叁万元整(¥30000.00)及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转让给邹德华,自接到本通知后向邹德华履行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编辑:fz001)特此通知。注:该债权系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02民初3854号民事调解书附表二中编号为31号的债权。 通知人:王金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