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曲建芸女士、张佳瑞女士:
经对账,截至2014年3月5日,曲建芸尚欠我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488,000.00元。张佳瑞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我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不间断的多次向曲建芸主张债权,并向张佳瑞主张担保责任,但均未实现债权。
故,我特依书面《催款通知书》的形式,再次要求曲建芸、张佳瑞履行1,488,000.00元的还款义务,希望曲建芸女士、张佳瑞女士尽快履行。
张赟
2016年3月3日
催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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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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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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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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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瑞达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长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我单位的借款,双方于 2013年4月12 日达成还款协议,鑫瑞达公司、长新建筑机具租赁公司对鸿润建设集团的还款承诺提供担保。《还款协议》约定的 2013年5 月 15日还本金 1000 万元,利息 403.53 万元;2013年6月 30 日还本金 1900万元,利息109.5 万元;2013年 9月30 日还本金 700万元,利息 174 万元;2014年3月 31 日还本金 600 万元,利息99 万元;2014年6月30日还本金380万元,利息 69 万元。我单位多次向贵单位发函,贵单位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再次催告,如贵单位不履行还款义务,我单位将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贵单位还款及违约责任。
青岛金汇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