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方向乙方借款 60 万元未能归还,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转让债权为: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本息全部转让给乙方张传东。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债权即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再享有与该债权有关的任何权利,并不得干涉乙方行使债权人的任何权利。 三、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寻找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928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张兴旺、高恩兰、崔天安,要求其向乙方履行债务,协助法院执行以上三债务人,并通知其债权转移的事实,现予公告。 甲方(债权出让方):裴玉玲 乙方(债权受让方):张传东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