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与青岛新天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雷震关于(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崂山支行)流借字(2011)年第55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崂山支行)抵字(2011)年第 557号《抵押合同》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责任编辑:fz001)就上述债权经依法公开拍卖,王亭亭女士(身份证号码:371321198512222125)经公开竞标竞得该债权。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敬请青岛新天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雷震向新债权人王亭亭女士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王亭亭 2016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