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我行借款人李景富,分别于2012年1月8日、2012年6月29日从我行借款 50000元、230000元,到期日分别为 2013 年1月7 日、2013年3月 19 日,担保人是禚明智,李庆福,李景来,张云芹。现将该笔贷款债权转让给谭述德。
现有我行借款人李景来,于2012年4月20日从我行借款 90000元及利息,到期日为2013年3月16日,担保人是禚明智,李庆福,李景富,张云芹。现将该笔贷款债权转让给谭述德。 现有我行借款人张云芹,于2012年3月8日从我行借款 70000元及利息,到期日为2013年3月7日,担保人是禚明智,李庆福,李景富,李景来。现将该笔贷款债权转让给谭述德。予以公示。 监督电话:0536-6271021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5日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对其拥有的以下债权包进行公开竞价转让: 不良债权包一宗,共计63 笔,本金合计234435803.42 元,截至2016年 6 月 30 日利息金额为7667818.45 元,本息合计242103621.87元。 本次竞买人限定为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信达、东方、华融、长城)和银监会批复认可的省属资产管理公司,意向竞买人请于2016年7 月 27 日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到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地址:临朐县城龙泉路 31 号)了解拟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 联系方式:王科长 联系电话:0536-3164962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1日 关 于 高 桂 娥 ( 身 份 证 号:370611194805260023)与吕建瞾(身份证号:37061119750328002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吕建于2012年10月 20 日前偿还高桂娥借款人民币50 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520元由吕建负担。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3)芝执字第85号。根据高 桂 娥 与 张 学 杰 ( 身 份 证 号 :370611197604160310)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高桂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张学杰。现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桂娥提出。请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依法向张学杰履行(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高桂娥 2016年7月25日 宋 兆 芹 ( 身 份 证 号370122197007236841): 你于2014 年先后三次向李华军借款,共计本金 9 万元(大写:玖万元整);于2014 年先后三次向王红刚借款,共计本金25 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李华军、王红刚已于2016年3月22日将其对你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从权利全部转让给魏英杰(身份证号 370105197902232525)。 特此公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向债权人魏英杰履行还款义务。 通知人:李华军、王红刚 201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