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
李振刚:
2013年7月18日,你与我签订《资金借款合同书》,约定你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8 日至2014年7月 17日,还款付息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月利率为1.8%。上述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你支付了借款。但自 2014年1月17日至今,你未按合同约定向我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已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事实,依法向你发出通知,限期你于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向我偿还到期的借款本息。 催告人:郭翠芝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