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欣福百隆橱柜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fz001)我司于2012年6 月 15 日在《山东法制报》向贵司发出催告履行合同公告。贵司应在公告之日起7 日内,就继续履行合同事宜与我司联系,但在该催告期限内,贵司没有与我司联系。我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 2008年 10 月 18 日与贵司签订的橱柜安装合同。特此通知,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依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告人: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