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泽雨汇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益鑫荣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黄商初字第1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fz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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