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是唐代的大文学家,以诗、画著称,他在开元年间做监察御史、尚书右丞时,还审过不少案子,并专门拟过判决书的范文。其中一个案子的案情是,看守宫门的人晚上忘了锁门,事儿小得不能再小,但判决书洋洋洒洒,尽是些“设险守国,金城九重”“当使秦王宫里,不失狐白之裘;汉后厩中,唯通赭马之迹”等词句,用典超多,含义深奥,辞藻华丽,文采斐然。这个骈体的判决名字叫作《宫门误不下键判》,刊载于《王右丞集》。 古代人把判决书写成这个样子是有原因的。一是制度要求。唐朝的高级公务员考试内容之一就是写判决书,格式必须为骈体,内容要“文理优长”。到了宋朝时同样认为“文才俪偶为工”“观其判察其才”。二是古人讲究“春秋决狱”,以儒家的理论,引经决案,这给了喜欢卖弄的文人一个非常方便的资料库和平台。三是判案的官员都是读书人出身,饱读经典,做起文章来每个人都的确有两笔刷子。 这种判决书多少年来被誉为经典,高山仰止,受后人膜拜。从后代许多史书对此的记载中,我们看到了成堆的褒义词,也能想象到秀才们读这些文字时摇头晃脑陶醉于心的神情。 不过,史书是读书人写的,自然要记载读书人的看法。那么,那些没怎么读过书的人什么看法? 我想大概是骂娘吧。 按照现代人的水平,一个学中文的本科生,旁边放本《辞源》,对这种判决书仔细研究上两三天,连蒙带猜能大致明白其要表达的意思。但古代人文化水平普遍低,字都认识不了几个,何谈什么典故?什么微言大义?尤其是案件当事人,跪在堂上,听上面的官老爷之乎者也一大通,脑子里一团糨糊。老爷退堂了,几个人还是大眼瞪小眼:这官司我是胜了还是败了?嘴上不敢说什么,但肚子里想必会暗暗地骂娘。 老百姓看不懂还能大行其道,只能说明这判决书根本不是给老百姓和当事人看的,而是给上级、同行甚至自己欣赏用的。 现在是新社会,讲法治,判决书这么重要的文体更得有章可循。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对民事判决书怎么写立了规矩。民事判决重点是结尾的判决结果,但核心是理由部分。案件当事人会逐字逐句地研究审查这个部分,看看这个道理是否能够说服自己,据此决定是否愿意息诉宁人,案结事了。所以《规范》特别强调这部分要“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 现实中,绝大部分判决书都做到了上述要求,引用法律规定,阐释法律规则,运用逻辑推演,解决两造对立之诉请。当然,功力深的可能会多写一些,功力浅的就少写一点,虽然浅尝辄止,但也中规中矩。写得少还有一些客观原因:有的法院案件太多,法官们忙得四脚朝天,虽然责任所在还不至于萝卜快了不洗泥,但要想每个案件都精雕细琢也不现实。 判决书多了,就会有一些稍显另类的,比如一改传统的严肃死板的面孔,模仿古人的思路,在判决书里引经据典,行文优美,韵脚流畅,用诗一般的语言说情论理断案。写这种判决书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说明裁判者对案件倾注了一定的情感,如果真能做到在以理服人之外以情感人,春风化雨润物无声,让当事人既体会到法律的严肃,也感受到法官的真诚,这是非常理想的结果。 但写这种行文的判决“度”的把握很重要。如果把握不好,让外在形式喧宾夺主,影响了判决主旨,就显得不严肃,也达不到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有两点尤其重要:一是法律明文划定的要求,要严格遵循。比如判决离婚,法律规定依据的标准是“感情破裂”,无论行文严谨还是用语优美,都得规规矩矩地把这块说清楚。二是无论外在表现多么绚丽花哨,逻辑这条内在的主线一定要有,推理一定要严密,这是法律的生命,靠假动作糊弄不过去。 (作者系公务员) (责任编辑:fz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