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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成立电子商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万

时间:2016-08-29 20:33来源:未知 作者:fz001 点击:
潍坊两男子在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开对外宣传网络贷款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00余万元,造成 1500余万元直接损失。目前,涉案嫌疑人已被依法处理,这是潍坊侦破
 潍坊两男子在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开对外宣传网络贷款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100余万元,造成 1500余万元直接损失。目前,涉案嫌疑人已被依法处理,这是潍坊侦破的第一起P2P网贷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014年1月20日,李某某、贾某某在潍坊注册成立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上提供商务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投资、融资、金融业务)和网上经营农产品(仅限初级农产品),李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而被告人张某某曾于2002年4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于2009年11月7日执行余刑期满释放。

    2014年3月至11月,张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鸢都贷”网站,公开对外宣传网络贷款业务,在“鸢都贷”网站虚构借款单位或个人,对外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并承诺保本付息,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汤某某等全国659人存款5100万元,造成 317人直接损失1500余万元。被告人邵某某明知“鸢都贷”网站在向全国各地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担任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借款对象的考察、借款催收和处理公司日常业务,协助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张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对外发放的大量贷款均无法收回,已无力支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给涉案受害群众造成大量财产损失。 2014年11月8日、9日,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依法扣押了李某某移交的涉案资金320000元和相关涉案财产。

    2016年4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黄腾腾  
(责任编辑:f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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